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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发表于 2007-12-15 21: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eyhacker 于 2007-12-14 17:31 发表
214~~~~~~~~
偶已经到东门了好不?要聊就快
顺便BS下老哥~居然又跑上来....还占了个顶楼.........
不过MS偶不觉得214最初那句话有说小草怎么样了...到素某人突然激动了引起某些误会的感觉~
同学们继 ...
周五去了玩,刚回家
其实一早就没兴趣说什么的,但是那个复活周五去到研究3闹事,不让小草的人练级,所以非常恼火,如此不可理喻。
还没说清楚呢,到底当初GVG结束后刷喇叭说被2转杀的是不是复活,在哪里被杀?时间?地点?不要人云亦云 先入为主,死了找借口。
另外,晓晓诗每次强调说报道所见,的确你有发表你所见的权利,但希望你今后请注明所见背后的推论是你的“猜测”,未变“事实”,因为我在你的字里行间感觉你是在引导大家承认你的猜测,希望大家客观一点看待。在法律上,能作为法律证据的有以下几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法律上人证的确能成为证据,但是有前提条件的。例如满18岁了否?精神健康否?身份有无利益冲突?等等……你所说的只能称为“当事人陈述”,且带身份角色带有利益冲突。你的旁人(现场的)若能提供有利证明,才能称为人证。
事情让我想起尼罗斯湖怪,40年前有人在尼罗斯湖拍到了疑似湖怪的照片,从此以后就纷纷有人说见到湖怪了,呵呵......
在今年国庆黄金假期,长白山天池同样出现传说的湖怪,但后来证实,那实际上只是鱼拖着塑胶袋,坦白说我也希望在这平凡的世界增添一些非凡的色彩,人性嘛。看看《HEROES》吧,打发一下这枯燥无味的生活吧。
SASA在西班牙上网的?
kalode 我有事找你,你还玩RO么
[ 本帖最后由 Cam4Alex 于 2007-12-15 21:5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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