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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obs 于 2007-7-17 17:03 发表


看我这句话前,希望你别失望.原因.看贴前先了解清楚前面的发贴和编辑时间.

所以就不好意思了.我只能看到你第一句.


你眼睛还真是特别的,我已经举证出来,你的证据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你拿不出证据,那你说得又算什么,我说你诽谤怎么样?你这是无中生有。

我只说一句,PJ的事你管得了么?你要能管,我们还有讨论的必要,如果不能管,我希望你本着做人的基本原则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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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饿....
你自轻狂 ★ 我囂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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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很顽强的....野草饿....-00-
你自轻狂 ★ 我囂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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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itten 于 2007-7-17 17:11 发表


你眼睛还真是特别的,我已经举证出来,你的证据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你拿不出证据,那你说得又算什么,我说你诽谤怎么样?你这是无中生有。 ...


所以说你啊,打字前,先看清楚,人家的回复,编辑,引用. 拉到法律上说没意义,某位就是拉到网络法律上,结果让我说了一些不想说的话这就不太好了.你硬要说法律请个真正律师来说吧

据我观察这位同学潜能有限.有空还不如去玩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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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obs 于 2007-7-17 17:15 发表


所以说你啊,打字前,先看清楚,人家的回复,编辑,引用. 拉到法律上说没意义,某位就是拉到网络法律上,结果让我说了一些不想说的话这就不太好了.你硬要说法律请个真正律师来说吧

据我观察这位同学潜能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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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潜能有限也不要这么直接嘛  别人想不开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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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stop 于 2007-7-17 17:09 发表
OOBS你很逗啊...自我陶醉的能力果然强的很...
之前我说的很清楚了.....像欠了东西不还的....还要找理由的(说什么别人害了他之类的)
这不就是无赖嘛.....-00-
还要在这里装清纯......OMG....
现在问题就是叫 ...


这位同学没看这回贴,真不知道你也知道这个,害人抢怪的不还的意义?
不过你知道也没什么好说的.我只喜欢和那些观点顽强的人玩.

有个潜能无限好的,和你适好相反的,看样子贵会的观点,也有些分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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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龙套的
其实,我是卧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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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吖.
看此帖想要看得快且不失重点.
就请54OOBS=人的言论.
再这么扯下去.
估计美伊战争的原由都能扯出来.

我们就是想要回PJ
P会的人请不要观望,能说话,在说话的请给明确答复
至于同盟破裂的原因.追究也没有意义.

以上.

PJ请回来.
打开所了门,迎着朝阳,拉出小马,带上小刀,放出风鸟,拍死家里的蚊子,摘下门前杏,吓跑树上猴,约囡囡同炒豆,菜场路上遇老妖Y- -,吓得脸成翠色,眼前冒星星,听到阿姨说禁止抽烟,大叔想吃紫菜,老伯只提供番茄!想装U怨博取喜剧里面的角色,却被专业龙套海K,打的就是你个小白....月明星稀回到家,发现米有准备木头,本有的炉灶也被冻住了,5妈饿得哭,想去啃粉头,可惜硬邦邦;生活很糜烂,游戏太卡勒,奶妈嫌天热,想去吹海风,路上遇妖精,踩到死蚂蚁,情书没回音,决定再一封,柜台问邮编,妖说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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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是有些人喜欢无视自己会里的人所发的回复呢?
原因,感觉自己就是道理,而站出来找叉了?
没意义的,这个真不好玩,我对这些没兴趣,不过贵会有些潜能无限好的,不就是喜欢转完再拉再扯?
那个璐璐?好像去了其它服?倒是想拉一把进来一起热闹下的.

麻烦那些喜欢无视自己会的人,说跑题前先看好自己是不是跑题了
有情提示下贵会有几个总喜欢跑题.特别那个潜能无限好

[ 本帖最后由 oobs 于 2007-7-17 17: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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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SBOO你真的太有才了~~~真想啃你一口~~ONO,是OOBS打错了.SORRY.你TMD真的太可爱了.我忍不住说了点粗话,大家原谅.我只是想问下OOBS你的地址.我真的想拜访你一下,你怎么老不回答我呢.急死我这个FAN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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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obs 于 2007-7-17 17:15 发表


所以说你啊,打字前,先看清楚,人家的回复,编辑,引用. 拉到法律上说没意义,某位就是拉到网络法律上,结果让我说了一些不想说的话这就不太好了.你硬要说法律请个真正律师来说吧

据我观察这位同学潜能有限 ...


说真的呢,别以为我就不知道你是谁,只需要一张介绍信,你爷爷住哪里都查出来了,别以为网络上说话就可以不负责任,你在这个国家就要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难道你不想守法?

另外,借了人家东西不还可以一诈骗罪论处,根据金额不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还有相关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望各位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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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itten 于 2007-7-17 17:33 发表


说真的呢,别以为我就不知道你是谁,只需要一张介绍信,你爷爷住哪里都查出来了,别以为网络上说话就可以不负责任,你在这个国家就要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难道你不想守法?

另外,借了人家东西不还可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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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zb1126 于 2007-7-17 17:32 发表
我日,SBOO你真的太有才了~~~真想啃你一口~~ONO,是OOBS打错了.SORRY.你TMD真的太可爱了.我忍不住说了点粗话,大家原谅.我只是想问下OOBS你的地址.我真的想拜访你一下,你怎么老不回答我呢.急死我这个FANS了


好心你吧,别出来弄乱了.弄得人家破碎多不好,你再这样发展下去,人家破碎问你到底是不是自己会里的谁谁谁?那有什么好玩呢?不然外人看见破碎招牌就这样被你弄烂了.多不好呢?

PS:一下,贵会喜欢怎样处理这位同学就与我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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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楼,终于看见你的才华了,赞下你最后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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