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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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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商场赔给失主三万円
赃款是被正常消费的话,不是由商家赔偿的,商家没有对货币的严格审查义务,也没有这个能力.
对于遗失物和赃物原则上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此时涉及到追赃的问题,但是有例外:①货币。例如甲到饭店吃饭,用偷来的钱付了饭费,这时对饭店不能追赃,不能追赃就意味饭店能够善意取得。这是因为货币是特殊等价物,具有流通性功能,法律为了保护这种流通性,规定货币能够善意取得。②票据。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③通过有营业执照商店购买的。对商店可以追赃但不能对消费者追赃,这是因为人们对商店的信赖,每个人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调查商店所出卖的商品是不是赃物 ④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因为在竞买的过程中,拍卖场物品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义务 ⑤通过交易所方式取得。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本帖最后由 mtkobe 于 2008-6-22 13:3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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