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6831
- 帖子
- 3635
- 精华
- 0
- 威望
- 9
- 阅读权限
- 100
- 注册时间
- 1970-1-1
|
21#
发表于 2006-10-13 00:46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第17条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至少大陆,并未把繁体字列入规范汉字之例,以此为证,为大家扫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