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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恋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活动的广泛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在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恋爱活动适应本法。
第二条 当事人在恋爱活动中地位平等。
第三条 当事人参与恋爱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诚实信用的恋爱原则,恋爱活动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公民的恋爱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恋爱权利,是指爱与被爱的权利。恋爱当事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恋爱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恋爱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为出席,但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
第七条 本法所称的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活动中所负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以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导致恋爱对象移情别恋或错误给付而给授权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第八条 无恋爱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九条 当事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隐蔽的地方进行,当事人在恋爱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共场所不得过度张扬,以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 求爱

第十条 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求爱必须表示事项 :“我爱你”。表示方式分为语言表示和事实表示两种 ,未做到前款规定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 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有多深”等事项应当清楚、明确。不能说明“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不能说出“爱你有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不能说明“爱你有多深的”,以月球的半径为准。
第十三条 求爱人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该事项在发生争议时,不受本法保护。
第十四条 求爱人发出求爱信号后,应信守承诺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恋爱权利在下例期限内不行使即消灭:
(一)被爱人对求爱人的拒绝权,自爱意发出之日起9年9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次追求权,自求爱被拒绝之日起3年3个月零3天。

第三章 权利义务的转移

第十六条 求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处理恋爱有关事宜。但被爱人明确表示“不得转让”和“代位行使”的除外。
第十七条 被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通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转嫁给第三人,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恋爱当事人不得通过上述权利义务的转移来获取不当得利。

第四章 爱的接受

第十九条 接受求爱是指被爱人在求爱人作出意思表示之后,承诺给予对方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条 被爱人应当在求爱人求爱之日起3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条 被爱人接受求爱不得附有条件,接受求爱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求爱。
第二十二条 被爱人拒绝接受求爱的,应当向求爱人明示拒绝理由,求爱人可以依法行使再次追求权。

第五章 失恋

第二十三条 失恋是失去所爱人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
第二十四条 恋爱人失恋后可以依法做出如下行为:
1) 把自己房间的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夜,适合轻度失恋。
2)把头发剃光,遁入空门,从此了绝红尘,适合中度失恋。
3)用麻绳一头套在树上,一头套在自己的颈上,给晨练的人一个小小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
4)失恋当事人也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以外的其它事项,比如站在瑟瑟的冷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哭,但应注意是否有外宾在场;特别是用黑布蒙着眼睛,准备从长江大桥上纵身一跃的时候,要注意桥下是否有行船经过,以免影响行船安全。
第二十五条 失恋当事人不论采取何种行为,都应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以免引起亲人朋友不必要的痛苦。
第二十六条 失恋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时候,应尽量保持低调,以免引起媒介的过多关注,而造成计划生育调节人口平衡功能主导地位的动摇。

第六章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求爱、恋爱、拒爱、失恋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境内又有发生在境外的,为涉外恋爱关系。
第二十八条 涉外恋爱活动发生争议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恋爱法庭受理、裁决,并报国务院备案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十条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三十一条 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恋爱当事人进行恋爱活动时,过度张扬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恋爱之名,恶意骗取财物的。
2)恶意转让爱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用他人名义恋爱,骗取爱情、财物的。
第三十四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恋爱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本法有关条款有不同意见和补充的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信提交恋委会。
能够说出的委屈,便不算委屈;能够抢走的爱人,便不算爱人。

卜口-->日-->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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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总是要我们在遗憾中领略圆满.我们从分离的思念中领略相聚的幸福,我们在背叛的痛苦中领略忠诚的难能可贵,我们从失恋的悲伤中领略长相厮守的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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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自由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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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二十一世纪了还要这些东西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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