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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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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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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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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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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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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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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一动都要被我骂。。。。。。
今天被打了个耳光 后来火大把她老公和她朋友叫来暴打了顿那个打领导额男宁。。。。害的我本来5点半下班额拖到7点多
由于领导当时也动手打人经理初步处理结果是两个人都开除
!可怜的是那个打领导额傻瓜回家后又被打了顿 




偶在看。。18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