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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赌打不起来-0-.......打起来的可能性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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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看来就这么打那个女的一顿太便宜她了..
貌似她现在还死不悔改嘛..
光是撕破她嘴巴真的是给够了面子了,换了是我有人这样咒我宝宝,我非得割了她舌头.

biao子与狗,天长地久;jian人shabi,如胶似漆.
很多人啊只有在疯狂的时候才能看到他最丑陋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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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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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对啊萍mm支持下

这种人就要打

打完以后告诉我们结果啊

我去忙乐。。
当记忆的线缠绕过往支离破碎,是黄昏占据了心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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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警察无敌了,也分不清谁要打谁先的
随便就叫人PK,人民警察打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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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驱逐战车菲迪南型 于 2006-8-2 16:29 发表

现在你们当警察的应该换92式手枪了或者新的转轮枪,还用54式,乖乖,从苏联1933年作为军用手枪用到现在,常青树



恩。。还真是

你得跟北京市局提提了

不过刑警和防暴队配的都是微冲 好一些的

没辙

国情 穷啊

北京警察难当啊
当记忆的线缠绕过往支离破碎,是黄昏占据了心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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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你以为是假地址
给你家里电话吧
0571-64316418
就问是不是广电路84号,是不是骏马笔业的施勇斌老板家.

可以去电信局问下的.免得你也要先来确认符合不符合.
别顶我个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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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驱逐战车菲迪南型 于 2006-8-2 16:29 发表

现在你们当警察的应该换92式手枪了或者新的转轮枪,还用54式,乖乖,从苏联1933年作为军用手枪用到现在,常青树

老7这个警察可能已经退休了,所以配枪还是54的
不要再吠了,知道你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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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宝宝出世,以后我放年假了,来那看看弄。。挖哈哈,,,顺便带个奶瓶给小宝宝当见面礼。。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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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ollab 于 2006-8-2 16:24 发表
OK这样吧,你家的地址,我过来总可以了吧,免得什么来不来的,地址再写下


看仔细点.拿笔记牢:
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广电路84-86号.

3幢楼,都是我们家的.
我们自己主要住84号楼.
分水邮政局对面.
新淳马路旁.
坐公交车直接到的.
做3轮车就说到广电路84号,广播站上面点.

等你来啊.
找不到了就给我老公打个电话,专车来接你的.
电话号码也给你:13968054499





这下够详细了吧?
别顶我个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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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k~ 于 2006-8-2 16:26 发表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 ...

现在你们当警察的应该换92式手枪了或者新的转轮枪,还用54式,乖乖,从苏联1933年作为军用手枪用到现在,常青树
古德里安装甲闪击战理论中国唯一的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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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献世 于 2006-8-2 16:23 发表

北京移动监控这么随便就批了啊,上海麻烦呢起码要大案然后队长签字



北京更严。。需要市公安局局长签字。。。

可是不巧。。移动有个好朋友在。。。

嘿嘿。。。。。
当记忆的线缠绕过往支离破碎,是黄昏占据了心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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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5 dollab 的帖子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 出警 能不带枪么?...

哎 我怎么还肩负起普法的责任乐
当记忆的线缠绕过往支离破碎,是黄昏占据了心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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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这样吧,你家的地址,我过来总可以了吧,免得什么来不来的,地址再写下

[ 本帖最后由 dollab 于 2006-8-2 16: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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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k~ 于 2006-8-2 16:19 发表
其实我不认识楼主 但是看到这么骂人得嘴不积德的实在忍不住

告诉你一下什么叫天外有天而已。。。

说实话吧 你丫要是在北京 小样的你敢留电话?

立刻联系移动监控你位置 然后告诉楼主

然后我就不知道发 ...

北京移动监控这么随便就批了啊,上海麻烦呢起码要大案然后队长签字
不要再吠了,知道你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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