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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鸭子真可爱[m_鬼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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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48 发表




这位说得虽然有道理但你没理解 力所能及

请问你怎样去证实这个“力所能及”呢?
Ich liebe Deutschland!Für das Dritte Re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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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rk 于 2006-9-29 21:43 发表
判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米国法制健全也绝不可能立这样的法

比如一个人触电,另外一个人路过,路边有根木棒,他本来可以拿木棒去救人但没有,造成死亡,你根据什么判断他有能力在不伤到自己的前提下救人 ...




这位说得虽然有道理但你没理解 力所能及
比我漂亮的甩了我;没我漂亮的被我甩了
总结:男女皆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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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40 发表



如果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见死而不救我能不能视为纵容犯罪呢?

如果一个人会游泳,此人看到有人落水,但是此人并没有足够的力量在那种环境下救人(周围也没有可求救的通讯工具也没有救援工具),你说这样的“案件”你怎么审理?嫌疑人怎么证明自己没有能力救人,公诉人又怎么证明嫌疑人是有能力救人而见死不救(前者是大陆法系,后者为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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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只是道德层面上的事,至少现在在中国,不会因为你见死不救就关你的!
我们要报料 我们要各应 我们要虎驱一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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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米国法制健全也绝不可能立这样的法

比如一个人触电,另外一个人路过,路边有根木棒,他本来可以拿木棒去救人但没有,造成死亡,你根据什么判断他有能力在不伤到自己的前提下救人?

他可能没看到木棒,他可能看到木棒但吓到了,不知所措,他可能看到了木棒,但他文化水平差,不知道木棒是绝缘的,他可能知道木棒是绝缘的,但他无法判断是不是高压电,会不会产生跨步电压,他可能知道那不是高压电,但触电者盲目动的很厉害,很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扑向前来救助的人………………里面随便哪个理由拿出来,在米国就足以构成无罪了,如果有那条法律的话……

法律不是万能的,否则法律早就可以取代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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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内斯塔 于 2006-9-29 21:38 发表
真搞笑,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个人自发的行为。还要立法,立法的基础就不存在。



如果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见死而不救我能不能视为纵容犯罪呢?
比我漂亮的甩了我;没我漂亮的被我甩了
总结:男女皆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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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搞笑,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个人自发的行为。还要立法,立法的基础就不存在。
罗马城里有两支伟大的球队,一支是拉齐奥队,另一支是拉齐奥青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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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知道在韩国见死不救是要坐牢的.包括及时报警也算救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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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哦....会游泳不一定会救人......嗯嗯.......安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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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owshell 于 2006-9-29 21:35 发表
这个有没有能力实施救助很难判定,所以是“罚”根本无法写入法律中



近在世界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

远在古代唐、清等朝代也都有想类似的法律


为什么现在却不能立法呢?
比我漂亮的甩了我;没我漂亮的被我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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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没有能力实施救助很难判定,所以是“罚”根本无法写入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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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撒意思  看不懂
天 昰灰旳
海 乜昰灰蒙蒙旳一片
這個世界 昰灰色旳
就連心情 乜昰灰旳一缕陽光都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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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夏树卡瓦依 于 2006-9-29 21:29 发表
内个如果真的看见人落水了自己又会游泳但是没有去救....是不是该受惩罚= =

会游泳不代表有能力救人,但在条件能力都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救的!
我们要报料 我们要各应 我们要虎驱一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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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能力范围内嘛?在的话我觉得有必要惩罚!

所以我说了是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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