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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uanshuntian 于 2011-2-10 23:13 发表
回复 #1 tobby1030 ,Ayu。的帖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 ...

我是来围观2迷迷的。。 囧 手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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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0 小吻吻 的帖子

倚天照海花无数 流水高山心自知。信否疑否,君自定夺。顶顶帖,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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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uanshuntian 于 2011-2-10 23: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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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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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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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bby1030 于 2011-2-10 23:15 发表
还确信是我。   讲了这么多,根本没有实质的证据指明是本人所为。如果一个人是罪犯,他必然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作案工具。所以,还是那句,“墙倒众人推”

你到现在还要赖吗 还想说那些都不是你做的吗 又想说是号给朋友 不是你开的吗 还是又准备换个新QQ换个新号从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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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7 大卡 的帖子

还确信是我。   讲了这么多,根本没有实质的证据指明是本人所为。如果一个人是罪犯,他必然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作案工具。所以,还是那句,“墙倒众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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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隐蔽的小角落里人潮汹涌了
SM收人的悲剧结果,我宁愿相信她打的是“什么”,她是打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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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tobby1030 ,Ayu。的帖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 本帖最后由 xuanshuntian 于 2011-2-10 23:20 编辑 ]

Τ Ι Ν Α︵.ゃ 迷離  Κ Ι Г Α︵.ゃ 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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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WJD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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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1 flynight 的帖子

是的
希望就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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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看看。
PS。那撒。。代理神马的不会觉得很麻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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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7 大卡 的帖子

什么叫墙倒众人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这么跑出来了,大家刚好就是缺一个入罪对象。当然就是我了。说不定你们里头有人捂着嘴乐呢。

想想,如果从利益和竞争的角度看。如果我进去st当wjd,st几年来一直这么稳,百鬼分分合合风雨飘摇,  我一个08年回归的人,会如此忠诚,老老实实待里头?
倘若我真是小人,怎么不跟着大会,才有肉吃。 只是到了现在,大家需要消除过往疑虑而已。既然旧案难翻,不如找个人,所有罪入他身上,心里舒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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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姐的话每次都那么多..直接无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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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0 cordell 的帖子

这是小E么0 0
你也看看来了?
每一天都开心、不要后悔,就是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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