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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ppi 于 2006-8-23 22:37 发表 上次有个人怀疑别人偷车,用酒瓶把偷车人敲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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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飞车贼 丧身车轮下——热心司机到底该不该受到处罚? 柳州晚报07-20 讯 高霞 潘贵华 这是一起飞车抢夺案件,在不到5分钟的时间、在距离不到百米的地方,一起看似交通事故的车祸随之发生:热心的货车司机为了拦截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车,撞进了路边的门面。摩托车撞上了大货车的后侧,飞车抢夺的一个嫌疑人在车祸中丧身。这到底是不是一起车祸,司机刘某的行为到底要不要付法律责任?昨天,记者为此走访了相关部门,并采访被抢事主韦小姐及司机刘某。 警方:“死者身份还未清楚”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鸡喇刑侦大队进行进一步采访。主办案件的黄先立和张军告诉记者,由于这是我市第一起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目前,检察院已介入此案进行调查。 目前,警方已经初步查出犯罪嫌疑人所开的、车号为桂KH2128的摩托车,是一辆红色的幸福牌125男式摩托车,车主是广西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的一个姓罗的男子。但此辆摩托车并没有被盗记录,因此,警方还不能确定此车是否为赃车。 民警告诉记者,死者当时身穿一件浅蓝色长袖衬衣和一条咖啡色长裤,脚穿一双黑色布鞋。在死者的两边手臂处各有一个文身,左边为蝴蝶花纹,右边为一对风铃。警方希望死者的亲属、或是知情人士见报后,尽快与警方联系,协助警方破案。(黄警官的联系电话为:13207720002;张警官的联系电话为:13207720691) 司机:“我只是想拦下摩托车” 经过鸡喇刑侦大队民警的联系,记者见到了热心的大货车司机刘某。 刘某,现年44岁,本市人。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为“B1”,其显示初次领证的时间为1990年8月21日。在鸡喇刑侦大队里,刘某告诉记者当时事发的经过。 “我刚从我哥家吃饭出来,走到第二水泥厂的时候,就看到那两个男子(指飞抢犯罪嫌疑人)正好同向将摩托车停靠在我左手边的路边,其中坐在后座的男子则下车从后面走向事主,当时我就见这两人很可疑……”刘某回忆道。由于刘某驾驶着大货车仍然向着燎原路方向行驶,因此,刘某并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的过程。“当我的车刚刚与摩托车相距五六米的时候,我突然听到事主在喊‘抓小偷’,这时,我就证实了是抢夺……”刘某说,“当时我曾喊那两个人停车,不知道他们是不是没有听到,反正他们没有停下。所以,我就没有多想,一把向左打了方向盘。他们(指犯罪嫌疑人)当时的车速非常快,如果我不转方向的话,他们就要超过我跑走了……我只是想拦下他们的车子,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刘某告诉记者,当他得知犯罪嫌疑人死亡后,他虽然不后悔自己的行为,但是,心里还是觉得堵得难受。“不管是不是自己的责任,说到底,我们开车的,最怕的就是出事……现在我很彷徨……”刘某有些难过的对记者说。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昨天上午,刘某的家人已经与被撞烂门面的店主、鸡喇居委会达成协议,由刘某负责修复店面,并支付店主950元人民币以赔偿店主的损失。 韦小姐:“我认为司机不该受到惩罚” 下午4点左右,记者在鸡喇新村某居民房内,找到了正在打麻将的韦小姐。记者看到,韦小姐的两边耳坠处还有两条血丝。韦小姐告诉记者,她是在回家的路上被抢的。抢匪抢走的那对金耳环,是今年“五一”期间,花了700元买的。 韦小姐说,这是她第一次被人抢东西,“以前顶多是见别人被偷钱包。没想到自己会遇上这样的事,真是太可怕了……如果不是那个司机帮我拦下那两个人,我的耳环可能没有了……” 随后,记者就“司机刘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而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问韦小姐有何看法,韦小姐十分气愤地说:“我觉得这种人(指抢匪)是活该的,司机是个好人,不应该负责!” 当记者问韦小姐是否应该与司机一起承担赔偿门面店主的责任时,韦小姐为难的说:“我不晓得……我也是追、他也是追……我觉得我是受害者……” 记者还了解到,韦小姐是2003年从柳江县来我市打工的,目前在我市一汽配厂工作,一个月收入在800元左右。 交警:“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 在鱼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记者见到了在事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民警卢健铿。卢警官对记者说:“虽然这看起来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我们交警并不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因为,在《交法》中规定,只有是在过失的情况下造成事故的,才是交通事故。司机刘某是为了拦截犯罪嫌疑人,才向左打了方向盘……” 卢警官告诉记者,九头山路虽然仅宽9米,却由于不是城市主干道,因而没有设置任何限速标志。“但是,在《交法》中有规定:在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汽车车速不能超过60(公里每小时),摩托车不能超过50(公里每小时)。” 在“车祸”现场,交警没有找到任何明显的制动印记,也无法判断出当时两车的车速。但是,通过现场取证和询问现场目击者,交警了解到:“摩托车上的两个嫌疑人当时都戴着红色的安全帽。摩托车是在撞上大货车左侧侧面后,跌落在大货车前后轮之间,随后被大货车的左后侧车轮压过。” 司法:“司机刘某属于正当防卫” 鱼峰区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史彩青认为,从晚报报道的内容看,大货车司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大货车司机可以向单位(无单位则向辖区派出所或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口头申请也可以)提出申请,本人或单位、街道、派出所认为是见义勇为,就可以填写相关表格,向鱼峰区政法委综治办提交书面表格和材料,综治办提请综治委成员开会,对照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确定其是否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并进行奖励等级初步认定。 据了解,我国的《刑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市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晓军认为,判断货车司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该结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来分析判断。首先,要看刘司机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从司机的行为看,应该说他主观上的意图正是为了使他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其次,必须是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明确的针对性,本案的针对性非常明确。四,看司机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就是通常说的“度”。 廖律师认为,很多不法侵害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受害人、其他人事先一般没有防备,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精神上极度紧张,情况十分危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司机要非常准确地判断歹徒的不法行为的危险程度,然后有条件地选择出恰当方式和强度,来制止歹徒的犯罪行为,这是不够切合实际的。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就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要负刑事责任的话,也应从轻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司机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特别是,当前,“两抢”犯罪行为猖獗,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更是非常必要。 市民:“我们希望司机被无罪释放” 针对本案,昨天下午,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多数市民认为,司机刘某应无罪释放,这是为热心群众见义勇为壮了胆、撑了腰;为正义之士追缉歹徒解除了后顾之忧。 居住在高新开发区的黄小姐两次遭到飞车抢夺,一些人看着她被抢包,也没有人出手,她觉得,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看客麻木冷漠,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才助长了歹徒的嚣张气焰。 桂中菜市一姓李的业户认为,刘司机应无罪释放,这体现了社会对邪恶的谴责,对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震慑作用;更体现了正义的力量,是对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鼓励和有力支持。 一位从事多年公安工作的巡警告诉记者:“现在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就少,如刘某的这次见义勇为行为再受到制裁,那无疑是给‘见义勇为’一次沉重的打击。我相信,这样的话,以后见义勇为的人将会更加少!……” 昨天下午2点半,记者来到鱼峰巡警大队进行采访时,正好碰上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处理一起发生在柳石路的飞车抢夺案,报警人称犯罪嫌疑人正向龙潭公园方向逃跑。半个小时后,赶赴现场出警的两组警车归队。出警的民警告诉记者,由于没有现场群众的指认和帮助,当民警赶到现场时,早已没有了飞车抢夺嫌疑人的身影。他们在龙潭公园附近搜索了近半个小时,也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车辆,只得无功而返。
伤亡案例 四川的张德军陷入了一场与“飞车抢夺”有关的纠葛之中。2004年8月14日下午1点多,四川省圣灯乡人民塘村的女村民李文君在一条小道上被抢——光天化日之下,两名歹徒骑一辆摩托车公然抢她的项链。村民张德军当时正和几个朋友在路边喝茶,眼看到歹徒行径,他和朋友们立刻跃上停在路边的两辆汽车去抓歹徒。在他们的追赶下,20多分钟后,两名歹徒骑着摩托车撞上了三环路的立交桥,一死一伤——驾驶摩托车的胡远辉摔到桥下当场死亡,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罗军左腿被截肢。 2005年5月27日,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找到当地的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控告书,告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月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认为张德军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