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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0.0
Aux grandes âmes, les grands challe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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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妖有想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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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意外死亡,但是卖淫和嫖娼事实成立,罚款和拘留.
花谢花开,春去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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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 中央台有个女记者 和日本一个公司老板的儿子搞 那个老板的儿子吃药搞了一夜 自己死了
后来网上八卦网站上头版头条 写着 抗日英雄四个大字 那个女记者已经早没脸干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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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听我宿舍一个人说他们安徽那边原来有个小姐要挣外快 去和老外搞 被两个老外搞死了···结局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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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没收凶器..
小姐因工殉职了..不知道打卡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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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学法律的 要看死因的
比如 ,如果是因为高蛋白物质堵塞呼吸道 那就是LZ你过失杀人,具体看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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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劳作没有工伤,不是故意的话就只有意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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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oe#123 于 2009-2-12 00:29 发表
额LS的不乖好邪恶哦
~!~难道你也想包养一个
那你包养我吧(想干什么都可以哦)


[m_刷牙] 先去给我打盆洗脚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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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拉稀分机 于 2009-2-13 20:16 发表
破坏公物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嫖娼行为的规定》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符合上述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则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若符合上述第三十条第二款,恭喜LZ,你中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如果你是在明知该小姐是不满14岁的loli,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并导致其死亡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从重处罚的两种情形,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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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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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狼是被
小姐坐死的
你们不要乱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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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泪的稻草人 于 2008-11-7 16:38 发表
呼唤三郎来正解,嫖娼和任何一项杀人罪差别很大啊



这种事情 确实得问三郎 毕竟当事人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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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LS的不乖好邪恶哦
~!~难道你也想包养一个
那你包养我吧(想干什么都可以哦)
圣域之门收铁蝎卡或成品鞋有的PM我+QQ
长期接各级代练有意者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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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是LZ干的
圣域之门收铁蝎卡或成品鞋有的PM我+QQ
长期接各级代练有意者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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