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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的学校..
*天平和天蝎的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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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学校强啊~~~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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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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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不得现在得大学生会这样混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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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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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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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6条第7条...

好强悍啊...
Believe in my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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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cold1 cold1
若可以..
        我在我的坟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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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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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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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表跟人家学打架嘛.
希望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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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啦啦
越严重的罚的越清
这样的学校哪有?
我们去打群架吧~!
顶多罚点钱。
谁叫俺们国防班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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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hei.强吧
希望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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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的全部。。。。
第6条的第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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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越重的出发越轻啊..
花谢花开,春去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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