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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转贴]文化部关于虚拟货币新规定

看红字部分



本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这是我国首次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

  ■通知内容

  网游道具不属虚拟货币

  文化部称,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中。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如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纠纷不断等。此次下发的《通知》则对虚拟货币范围、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规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通知》,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根据该规定,网游内的虚拟道具如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将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虚拟货币行业严格准入

  《通知》中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已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虚拟货币须能“退货”

  文化部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对此,《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同时,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将严查虚拟货币赌博

  《通知》同时指出,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同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并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文化部称,今后将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业界反应

  网游公司:坚决支持和拥护

  完美时空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总裁竺琦在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出台的该项政策围绕网游虚拟货币方面对网游行业的监管细化了,有利于规范网游市场,促进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但对于该政策还未仔细阅读,因此对于公司业务是否有影响,还不知道。

  盛大网络公关部负责人表示,盛大将积极响应相关法规的执行,相信该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网游专家:政策防患于未然

  “目前,实际上我国网游虚拟货币的交易量还远未达到可以撼动国家金融体系的程度,但长期来看量在不断增加,我觉得这个政策主要是防患于未然。”网游行业专家崔然表示。不过崔然有点担心非法的线下交易会使得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之间的转化加剧,对金融体系形成一定冲击。有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为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速度逐年增长。

  网游玩家:政策执行有难度

  “现在很多网游实际上都设置了抽签、押宝等博彩方式,比如某款玩家很熟悉的网游,里面有个开箱子的玩法,是一两金子买一把钥匙,但获取一两金子需要支付相当于人民币一元的代价,这个十分诱惑人,我经常会控制不住想碰运气,为此花了不少钱。”玩家小辉说,“我支持禁止这些赌博性质的游戏项目。还有网游里有场景用金符、银符押宝箱碰运气,实际都明显违反了这个政策。如果彻底禁止这些,我觉得网游公司会有很大损失。”

  该政策规定:网游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难道未成年人以后就买不到点卡玩游戏了吗?到处都是卖的,我不信可以禁止。”玩家小董表示,该政策执行起来有难度。本报记者李斌

  ■权威解读

  有关部门将从5方面规范管理虚拟货币

  网游虚拟货币禁售未成年人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昨天对通知进行解读时表示,有关部门将从5方面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

  此外,针对目前盛行的网络游戏武器等道具在现实中买卖的现象,相关人员表示,对于游戏内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预留了管理接口,相关管理规定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虚拟货币适用范围明确

  一是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作了区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防虚拟货币冲击金融秩序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经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充值记录

  三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虚拟货币禁卖未成年人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知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规范秩序防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本报记者陈荞 新华社报道




这下转蛋,封印箱子都该滚蛋了。

[ 本帖最后由 Deathwing 于 2009-6-27 08:25 编辑 ]

原帖由 看客 于 2009-6-27 10:46 发表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是没有相关法条界定的
目前认为,虚拟物品可以归属于动产范畴

http://lawlee.net/33.htm


物权法上的物最重要的分类就是动产与不动产
虚拟物品目前还不属于动产范畴
首先,物权是支配权,行使权利无需他人行为,而对虚拟物品行使权利,必须得经过网游公司的这个游戏平台
其次,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体物,而虚拟物品并不是有体物
第三,物权立法采法定主义,对于部分无体物,比如电力,天然气等,有明文规定其为物,而对网游里的虚拟物品物权法暂时没有明文规定

虽然虚拟物品不属于物权法上的动产,但就目前的情况,虚拟物品的存在是有价值的。从现在不断出台的各种文件、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国家对虚拟物品权益方面的重视,并立法在这方面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最终上升到立法层面。或许就LZ发的这文化部关于虚拟货币新规定目前有可能会让网游公司钻空子,有漏洞可钻,不过通过慢慢改进,相信以后虚拟物品权益会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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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游虚拟货币禁售未成年人

看到这个就觉得是__话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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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men3542 于 2009-6-27 11:43 发表
SD自有办法,

比如说MVP定掉某个道具,而且高机率(例如宝箱之类的),可以买RMB道具XXX钥匙XXX票来开,开不开随你,没有用游戏币直接赌,用某个道具变相赌,就象那个赌钻一样,他没用RMB直接来,但可以通过游戏币交换赌 ...


这是违法的,参考征途的箱子。
赌钻是合法的,因为钻石是用游戏币换取得,ROB不是虚拟货币,开封印箱的钥匙需要点券买,这就是本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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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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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东西。。有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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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钻小空子的本事国人自认第二可没人敢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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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近年网游收益丰厚...........所以政 府不得不出台一些规定(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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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自有办法,

比如说MVP定掉某个道具,而且高机率(例如宝箱之类的),可以买RMB道具XXX钥匙XXX票来开,开不开随你,没有用游戏币直接赌,用某个道具变相赌,就象那个赌钻一样,他没用RMB直接来,但可以通过游戏币交换赌博道具(牌之类),从而逃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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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帖要mk!
说实话就算这规定出台也不知道要什么时候才会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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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看客 于 2009-6-27 10:46 发表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是没有相关法条界定的
目前认为,虚拟物品可以归属于动产范畴
http://lawlee.net/33.htm

那是目前认为,实际操作中都以法律规定为准."物权法定"
就是因为虚拟财产找不到对应的法律上的立法保护,故所有虚拟财产在司法操作上均不视作物予以保护!
那么换句话,就按照所援引的例子中的红月一案
实际操作中都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准(适用消保法仍然也存在争议)
本通知只是对法律上对虚拟财产保护起了一个在特定环境下的补充作用,注意仅仅是补充而已.通知使得在部分环境下或者是特定形式的虚拟财产(点卡等)在法理上而不是法律上有了"拟制物权"保护的依据.
通知的漏洞在于,对于装备道具等虚拟财物的保护,被排斥在的行政保护之外,无法享受到这种"拟制物"的保护.
按照这个通知的解释,装备等东西必须走债权保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途径
虽然在个案中玩家可能会胜诉,但是如果代理商/运营商提出的措施是全面性的,比如合服甚至关服等,其作为债权的一方,这种调整是合理且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根据债权公平原则只要作出适当平等(注意这只是形式上的)的补偿,只要不踩上通知的这根虚拟货币的红线,即可.那么玩家通过诉讼是无法获得类似与物权那么强有力的保护的.
如果当诉讼因为法律缺陷都无法保护玩家权益的时候,代理商运营商会利用自己优势的市场地位有恃无恐,通过变更服务的方式更加强化自己的经济力量.
这就陷入了一个逻辑上的怪圈:
对于个案玩家有取胜的希望,比如装备被盗
但是如果是碰到的更大范围的服务器调整,比如关服合服等,玩家们却无计可施,没有任何法律上保护他们.
通知只是确保了虚拟货币,由法定货币交换得到的拟制物的保护,却名正言顺的放弃了对于装备等,玩家最为关系的东西的保护.

我是认为,除非法律有明文禁止性的规范来约束代理商的行为,通过这种通知的行政法规也好,司法解释也好,都不能有效约束代理商/运营商的支配性行为,那么其利用自己技术/经济/市场优势侵害玩家的行为就不会杜绝,相反还会因为法律法规的漏洞而扩大.
禁止侵害的方法不是指望着侵害者能够放弃侵害,而是应该予以例规禁止其侵害.


[ 本帖最后由 Again 于 2009-6-27 11: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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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ain 于 2009-6-27 10:42 发表

这是学理解释.
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 ...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是没有相关法条界定的
目前认为,虚拟物品可以归属于动产范畴

http://lawlee.net/33.htm
毋因群疑而阻独见,毋任己意而废人言,毋私小惠而伤大体,毋借公论以快私情


那存在的都是幻影,那永恒的终将毁灭,世界万物缤纷色彩,都是被蒙蔽的人心


冷目旁观只眼世界,热胆衷肠全心道义,或曰此看客之谓也,吾嘉之而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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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看客 于 2009-6-27 10:17 发表

这不是法规,只是红头文件而已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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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觉得禁掉RMT比这个带来的效果好得多呀。。。。
佳織みちる-片霧烈火-佐藤利奈-霜月はるか-生天目仁美-留桜良姫 - 雪降る歌 ~scene:X'mas~ 佐藤利奈 - ちいさなやくそく

あわわ、自爆スイッチ押しちゃったであり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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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看客 于 2009-6-27 10:29 发表
 主要认为“虚拟物品是指以一定的数据、信息、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是非实在的财产。但是,作为一种财产的‘载体’,其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实质上,这种虚拟物品也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且,这种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也已有了在游戏玩家中相互交易的先例,这也说明其具有交换价值,也即具有可转让性。既然虚拟物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又具有物的客观性。因此,虚拟物品是物权的一种客体物,具有财产性,是一种真实的,合法财产,自然应纳入物权保护范畴。但是它现有别于一般的‘有体物’,又有别于‘知识财产’,这是无形财产。因为说它无形,它又有形,说它有体,它又毕竟不是真实的物,只是物的信息与载体,它是人们拟制的物,是一种物化的财产权利。”它也有学者从两大法系民法中关于物的内涵和外延的历史沿革和英美法系中关于物的内涵论述“虚拟物品”的物权属性,认为“凡是对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可以是财产。且物只要具有金钱价值,与现实发生联系,就受法律保护。因此认为网络虚拟物品具有金钱价值,能用现有的金钱去度量其价值,因此它是依据于网络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是物权实体,受物权法保护。”

这是学理解释.
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也就是说,物权是法定的.
不动产主要是地产,而动产就是可以流转,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能够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的"客观实在的东西
有些法律也规定部分无形的比如电力等也等同物,比如电力电能<电力法>规定
但是必须是立法形式出现

从通知来看,这并不是立法,不代表对虚拟货币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保护,换句话说实际司法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力量是相当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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