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网看到的一个有趣的新闻...所以我转过来分享下..
意想不到的强奸(过失性交)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先讲一个案例。2004年8月,我们弄堂里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某男家住二楼,大热天,无所事事,光着身体扒在地板上手淫。在手淫的过程中,由于该男用力过猛而导致楼板断裂,人豁落一下子,就从二楼掉到一楼人家的家里。巧的是,当时一楼人家的老婆,某女,正好也仰卧在床上手淫。一阵巨响,然后她就感觉到身上好象被什么东西给重重地压了一下。女人把眼睛睁开一看,靠,竟是楼上的大胖子,更不可思议的是,那胖子的阴茎居然也正好掉在她的阴道里。女人又羞又恼,拼命用力想把胖子推下身去,可是胖子实在太重了,根本掀不动。直到警察来了,才把昏了头的胖子从女人身上移开,并帮他把阴茎拔了出来,拔出来的时候,大家发现胖子居然还在里面射精了。到了公安局,警察问胖子,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从女人的身上下来呢,居然还敢在里面射精?胖子解释说,当时自己正处于一种迷幻状态,根本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还以为是在做梦呢,而当自己清醒后却发现腰也扭伤了,根本动不了,在女人拼命扭动推搡他的时候,他就觉得一阵舒服,然后射了出来。
本案发生以后马上引起了轰动,一时议论纷纷,并被列为2004年余乐坊10大怪事的第一名。大家议论的焦点集中在,一,胖子够不够强奸妇女罪。二,如果胖子不算强奸,女人是不是就被他白插白射了呢?我们的刑法在这种情况该如何来保护女性的人身权利呢?下面我就结合我们国家的《刑法》和相关理论,来谈谈我的看法。所谓强奸,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交。其中既有采取暴力措施,霸王硬拉弓式的,也有采取诸如迷信,麻醉,诱骗,恐吓等非直接暴力手段的,但无论是哪一种方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与被害女人发生性交的目的,是属于故意为之的行为。体现在《刑法》上也是,强奸妇女罪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故意犯罪,它不存在过失的情况,更没有过失强奸这个罪名。因此,如果无法证明这个男人是故意要与某被害女人发生性关系的,这个男人只是在某种过失的情况下,才和女人发生了性交行为,那么他就不构成强奸罪。
因而,讨论上述这个案子中胖子是否构成强奸妇女罪的关键一点就在于,胖子的行为是不是故意的。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所谓的过失犯罪,法律也有具体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胖子的几种可能性:
1.胖子是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他很清楚,只要用力过猛地板就会断裂,而且,他也很清楚当时楼下的女人也正好赤裸着下身在手淫,而且他也知道,只要在地板断裂人下坠的那一刻保持好某种姿势,他就不但能压在女人的身上,而且阴茎也正好掉在该女人的阴道里,于是他就选择了趴在地板上手淫的姿势,并计算好了手淫时的力度和地板断裂的时间,以及坠落时身体的姿势和阴茎的角度,故意地让自己的阴茎“巧合”地掉在女人的阴道里。如果是这样,那么毫无疑问,胖子是构成强奸罪的,曲折离奇的过程还是无法掩盖他想和女人性交的目的。至于另外一种情况,无论是否计算好掉下去的方案,当胖子压在女人身上后,是他自己乘机主动地把阴茎塞在人家的阴道里,那就是更明显的强奸行为了,我们不讨论这样的可能。
2.胖子是间接故意的。胖子也知道用力过猛地板就会断裂,如果地板断裂,那么他就会掉下去,而且能正好插在女人的阴道里,在这样的情况下,胖子虽然没有采取某种“设计”好的程序,但还是放任着自己的行为拼命地在那里手淫,并导致了行为和后果的发生,那么胖子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或者,当胖子掉下去的时候,在空中,他已经知道,如果按照这个飞行轨道一直往下掉的话,他的阴茎就一定会掉在人家的阴道里,而在这个时候胖子并没有对坠落的姿势或者路线做任何改变,也没有积极有效地地去调整一下阴茎的角度,而是报着侥幸的心理或者无所谓的心理,放任之。那么,胖子也算是强奸了。
3.胖子的行为是一种过失。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胖子应该知道地板是木头做的而不是钢板做的,即使是钢板做的也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牢靠。胖子同样也应该清楚自己的体重以及手淫时震动的力度是可能会导致地板断裂,甚至房屋倒塌。经验告诉胖子,楼下也是住人的,即使不住人难免也会有人经过,当因为他的行为而导致地板断裂的时候,他自己的身体是有可能砸在人家身上的。同样,胖子也应该知道如果自己是光着身体掉下去的,只要是掉在人家身上,他的阴茎就难免不会接触别人的身体,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对方是一个女人,如果这个女人正好也光着身体,而且身体也正好处于某种姿势,那么他的阴茎是完全有可能掉在女人的生殖器官上的,如果该女人是未满14岁,根据“接触说”的理论,无须插入阴道,只要他的阴茎碰到小女孩的阴部他就有可能会造成奸淫幼女的社会后果,如果该女子已经年满14周岁,胖子的阴茎一旦掉在人家的阴道里,那么就可能造成强奸妇女的社会后果。
在这么多理应估计到的情况下,胖子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控制好手淫的力度,没有检修好家里的地板,而最后导致事情的发生,那么胖子就是过失了。可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只规定故意强奸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并没有规定过失强奸(或者叫奸淫)者也要负刑事责任,所以胖子也就不构成强奸妇女罪。
4.胖子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认识,他也没有任何义务,条件,能力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后果的发生,实际上就是一白痴,这样的情况下,自然也不构成犯罪的。当然,我们对此也不做讨论。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把胖子定罪就得拿出他是故意犯罪的证据,这个难度很大。事实也是如此,人家胖子确实不是故意的,最后还是被警察放了出来。放出来后的胖子看到那女人因为这事件而夫妻不和精神错乱,心里也不好受。胖子说,大丈夫一人做事一人当,既然是他的阴茎掉在人家阴道里的,他就要负责,他也愿意坐牢的,可是国家不让他坐他也没有办法啊。法律自然不会冤枉胖子,可是,那女人的权利法律该如何保障呢?难道仅仅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几个精神损失费就够了吗?我们的刑法是不是也应该保护呢,难道真的就这样给别人“白插入”了?因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地去思考,现行的刑法在处理性犯罪的时候,究竟是应该站在打击男人的性侵犯的角度好呢,还是站在保护女性避免遭受任何“违背她本人意愿的性交行为”更好呢? 我觉得后者更好一些,它更强调了对女性的保护和关怀,而不是去打击男人,同时也避免了象本案例中,胖子自己都想吃官司法律却无法归罪的现象,。
因此,我建议重新修改我们国家的刑法。在第236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条“过失性交罪”(如果叫过失强奸罪,在文字和法理上不怎么科学),这样一来,就基本上可以做到凡是未经女性同意或者默认的性交行为都可能是犯罪的行为,从而确实有效地保护好女性的人身权利。在性犯罪中增加过失犯罪的条款,也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奸淫幼女罪中一直存在争议的,什么才叫“明知对方年满14周岁”的问题,以及诸如婚内强奸,甚至是性骚扰问题,不然的话,所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存在一个界限不清的现象。
事实上,所谓的“过失性交”现象在我国还是很普遍的。一份性学调查报告说,在我们国家有大概一半的女孩子在和男性发生第一次性交行为的时候,都是在糊里糊涂中发生的。她们当中有很多是在确信男人不会把阴茎塞入自己的阴道的情况下才和男性亲昵的。男人们常常会说,就是边上放放而已,不会进去的。可是,等真的进去了,男人们却又狡辩道,因为那里太滑了一不小心才进去的,或者就装傻说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情就进去了。女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则含着泪水认了,有的则会扇对方几个耳光,骂对方是骗子,而很少有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即使想到了,也会考虑到如果是过失的话,那也构不强奸啊。事实并非如此,只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有些含糊。因此,一旦“过失性交罪”真的被刑法确立,我想,那些男人就会规矩的多了,也就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撒谎动歪脑筋了。如果这样做了,解释也没有用,故意的,按强奸罪处罚,不是故意的,按过失性交罪处罚,一个也跑不掉。这样一来,女性的性权利才算是真正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只有当她自己想要的时候,或者她愿意的时候,男人们才可以插入,否则就是强奸法律,再也没有其他可能和借口了。因此,对男人来说,从今以后,你们就要加倍小心地管管好自己的生殖器了,该用绳子扎的就不要用橡皮筋扎了,该用胶带纸封的就不要再用胶水粘了,安全第一,无论是公交车上,还是在床上,危险无处不在,一切靠自率,安静地等候女人的召唤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