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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法》已由2005年第一届全国灌水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灌水行为,保障灌水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灌水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灌水活动的广泛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灌水活动适应本法。
第三条 当事人在灌水活动中地位平等。 当事人参与灌水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诚实信用的灌水原则,灌水活动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公民的灌水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灌水权利,是指灌水与挨砖的权利。灌水当事人行使灌水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灌水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行使灌水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为出席,但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灌水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灌水责任。
第七条 本法所称的灌水责任是指灌水人在灌水活动中所负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以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导致灌水对象错误而给授权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第八条 无灌水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人灌水的,属于瞎灌,其灌水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灌水行为能力。
第九条 当事人行使灌水权利,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隐蔽的地方进行,当事人在灌水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共场所不得过度张扬,以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 猛灌基本法 。
第十条 灌水必须表示事项 :“我灌你丫的”。表示方式分为语言表示和事实表示两种 ,未做到前款规定的灌水无效。
第十一条 灌水时表示“如何灌水的”“ 灌水有多深”等事项应当清楚、明确。不能说出“灌水有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不能说明“灌水有多深的”,以月球的半径为准。
第十二条 灌水人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该事项在发生争议时,不受本法保护。
第十三条 灌水人发出灌水信号后,应信守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灌水当事人不得通过权利义务的转移来获取不当得利。
第十五条灌水人被拍砖后可以依法做出如下行为:
1) 把自己房间的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夜,适合轻度挨砖。
2)把头发剃光,遁入空门,从此了绝红尘,适合中度挨砖。
3)用麻绳一头套在树上,一头套在自己的颈上,给晨练的人一个小小的惊喜,适合严重挨砖
4)挨砖当事人也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以外的其它事项,比如站在瑟瑟的冷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哭,但应注意是否有外宾在场;特别是用黑布蒙着眼睛,准备从长江大桥上纵身一跃的时候,要注意桥下是否有行船经过,以免影响行船安全。
第三章 涉外灌水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条 灌水、 挨砖、群殴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境内又有发生在境外的,为涉外灌水关系。
第十七条 涉外灌水活动发生争议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灌水法庭受理、裁决,并报国务院备案后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九条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灌水当事人进行灌水活动时,过度张扬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灌水之名,恶意骗取财物的。
2)恶意转让板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用他人名义灌水,骗取爱情、财物的。
第二十二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灌水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本法有关条款有不同意见和补充的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信提交灌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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