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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问题只在注册过的国家有用
其他国家的侵权行为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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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ki-7 于 2011-6-28 21:58 发表
版权问题只在注册过的国家有用
其他国家的侵权行为没办法

美国大片一类的还是有用的,美国外交施压,导致大中华以外的地区,迅雷看看,还有中国各大视频网站的有版权问题部分视频都无法观看
还有不久前,土豆网上的名侦探柯南,改成了长不大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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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y19891020my 于 2011-6-28 21:55 发表

堂本堂的公告也是把韩国的公告韩文-》繁体中文
既然这个,繁体中文-》简体中文,一样的道理,那公告又不是堂本堂原创的

二次翻译也算是别人的创作。
你把别人劳动的成果转个码就成原创的了?莎士比亚如果还活着一定会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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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正义的马桶 于 2011-6-28 22:19 发表

二次翻译也算是别人的创作。
你把别人劳动的成果转个码就成原创的了?莎士比亚如果还活着一定会哭的

好啊,截图发给堂本堂站长,让他来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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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感觉良好那我还能说些什么
今后还请多多无断转载,堂本堂关站你好我好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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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从法律角度来说转载这个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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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oai0102 于 2011-6-28 21:02 发表

抱歉了,原来转接叫做水贴 ,我改吧

他说“水一句”…… 不是说你是水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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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琳琳 于 2011-6-28 22:28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从法律角度来说转载这个并不违法

且不论翻译公告算不算时事新闻
转载前征得作者同意是对劳动成果最基本的尊重,我只能说在天朝这个风气太淡无断转载过多习以为常的人太多,我不爽猫窝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搬运不写出处,别人转我帖子的内容不知会我我也会不高兴,你可以说这是文字工作者的偏执,但是我要对我的劳动成果负责

最后,堂本堂注明了禁止转载,标明禁止转载的内容依然转载的即使是新闻照样不合法
没事扯法律没啥意义,这还是自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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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琳琳 于 2011-6-28 22:28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从法律角度来说转载这个并不违法


堂本堂的内容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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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就和中央*套,还有各地电视台,以及某些电视剧,学校广播擅自使用别文化产品BGM那样(身边的例子:某小学大课件活动BGM:《怪物猎人2PG》集会所BGM,某大学时事广播BGM为 鸟之诗 旋律。其余的知名事例就不列举了)。可能在严格的法律条文上不违法,但是不合理。就像我们听到CCAV播鸟之诗那样不爽,别人就算在法律上拿你没有办法,心里也会不舒服。
论坛上也有“禁止转载”的要求,并不是说没有法律约束就可以随便转。

盗版方便,但是在不涉及切实的自身利益的时候,或者优越到可以使用正版的时候,还是遵守一下好吧
当这个游侠传说的时代结束时,我可以断言,我无愧于这个时代
传说中仙境的传说——翠绿色的扉页 | 钢铁色的封底
从“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变成“纯属虚构”的自传性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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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ntro 于 2011-6-28 22:52 发表


堂本堂的内容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105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基本都是自诉案,即不告诉不处理,诉讼时效为两年

随意乱转载确实不道德,但是是否违法还是要看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的免责条款
还牵涉到一个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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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ntro 于 2011-6-28 22:52 发表


堂本堂的内容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得了吧.那你去告CCXV吧,日本动画的BGM版权以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想让普通百姓有更高的知识版权觉悟,就目前看来是不可能的.
领导人都带头"借"用,所以现在全民无版权意识是没办法的事情.

IPAD2最近要越狱了.我天天都在那儿盼啊盼.别人都说.哎呀我盼越狱是为了能够装什么权限以外的软件.
为了什么更大限度的发挥硬件.我正版软件都买了70,80美刀了云云.
实际上90%的人都是为了装盗版.我也是为了盗版.

人每天都在网上看动画,看电影.
人可为这些付出过哪怕一分钱?
当婊子就不要立牌坊了.
我当的正大光明.也不怕别人指指点点.


总的来说就是我觉得想转哪里的东西就转哪里的东西.认真负责的就加个出处.
原文为正体字或者外语,最好翻译成简体.方便大家阅读.
不认真不负责的,不加出处大不了就锁掉帖子.没必要群起而攻之.且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

[ 本帖最后由 无敌智障少女 于 2011-6-29 00: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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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琳琳 于 2011-6-28 23:18 发表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105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不违法,因为根本不可能来告你.不告即不存在合法违法之说.
只是按照本人的意愿,可以不接受转载.具体要看如何解释.

原帖由 无敌智障少女 于 2011-6-28 23:23 发表

得了吧.那你去告CCXV吧,日本动画的BGM版权以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想让普通百姓有更高的知识版权觉悟,就目前看来是不可能的.
领导人都带头"借"用,所以现在全民无版权意识是没办法的事情.

IPA ...


我当婊子正大光明,你想表达的就是这么一个观点吧.
我认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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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谈违权违法,人家明确表示禁止转载却不顾本来就是无理的。
想起了自己混的圈子里的事,跑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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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ntro 于 2011-6-28 23:39 发表


不违法,因为根本不可能来告你.不告即不存在合法违法之说.
只是按照本人的意愿,可以不接受转载.具体要看如何解释.



我当婊子正大光明,你想表达的就是这么一个观点吧.
我认输.


你说像你这样的生物奇葩到底长了几只眼睛或者眼睛长鼻孔里.
连这么浅显易懂的意思都看不到.你第几只复眼看到我说你了?
本身婊子立牌坊不是针对你.可惜你硬是要对号入座.那也怪不得别人了.
自己犯"着急"也不要怪别人不给你留面子.


一个当婊子立牌坊的人,其虚伪之无耻实非常人所能及.
你还不是一般的立牌坊,你是属于那种立了长城然后站烽火台上高声大喊"我好干净"的那一类人.
顺便还对别人嗤之以鼻.这种人尤其最贱.


呵呵.
你真心没输,你就算输了,你也认为你赢了全宇宙.
您这位loser的阿Q精神真是无耻的无以复加.
不过这种精神在你这种人身上真是再合适不过了.
本来你自身能力也不行.常常理屈词穷吧还喜欢发表一些匪夷所思的言论.

连常规比喻手法和中华民族常用语句都无法理解,你说你这样的人连小学都无法毕业.
你怎么还有时间上游戏论坛啊?孩纸我真心为你着急,你以后肿么办啊!?


好言相劝你一句.发表言论可以.但凡事不要以一副旁观者的姿态来指责这个泥潭.
特别是像你这样的在泥潭垫底,天天吃别人吃剩的泥巴的人物更没资格指责别人.
这么浅显易懂的道理.怎么你就明白不了呢?
平时自重一点,低调一点不要老是让别人来喷你.

[ 本帖最后由 无敌智障少女 于 2011-6-29 00: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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