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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男保安“强奸”18岁男同事被判故意伤害

42岁男保安“强奸”18岁男同事被判故意伤害
2011年01月05日02:00新京报[微博]陈博我要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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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博)42岁男保安李某将18岁男同事“强奸”,致其轻伤。
近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年。
专家表示,目前,“同性性侵犯”尚未有明确法律依据,如未造成损伤难追刑责。
李某今年42岁,吉林人,来京后在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员,后被派到朝阳区一家冰上运动中心执勤。
检方指控,去年5月9日深夜11时许,李某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王军(化名)实施猥亵,致其轻伤。
事后,王军报案,李某被警方控制。去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因涉及个人隐私,朝阳法院近日不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赔偿王军经济损失两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后果,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轻判,判刑1年。
■ 说法
强奸男性未造成伤害难定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韩玉胜介绍,1979年的《刑法》中,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曾包含有“同性性侵害”行为,当时称为“鸡奸”。1997年制定生效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行为再无相关法规。
近几年,有学者呼吁就“同性性侵害”立法,建议“同性性侵害”可适用强奸罪,或出台司法解释。韩玉胜认为,《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鸡奸”显然不符合,在现行立法框架内,若将男性列入被强奸对象,违背了立法意图。据现行法规,“鸡奸”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治安处罚,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受害人可通过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身心伤害赔偿。”韩玉胜称。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许兰亭认为,同性恋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刑法》有可能就“同性性侵害”作出修订,以便保护受害人权益。
"想哭就痛快的哭吧!不要怕,有我在!"

这个报纸头条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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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有个更重口味的图的 “公安 干 警”。。。
"想哭就痛快的哭吧!不要怕,有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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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诱惑[m_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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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身高18岁已经不是正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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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安重口味,jq调教小正太,勇敢的正太啊快去创造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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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爱唱歌的熊 于 2011-1-5 11:45 发表



让他治了菊花会变向日葵吧

Aux grandes âmes, les grands challe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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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們都有接受爆菊的潛質
"想哭就痛快的哭吧!不要怕,有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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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学学台湾
亲人之间谈到钱伤感情  情人之间谈到感情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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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水区还有这个作用!22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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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奸
谁有勇气孤单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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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之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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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残,满腚伤
五十六个万花,五十六枝笔,五十六个利针一起捅你菊花,五十六个乱撒,汇成一句话,我擦OT尼玛水T秀秀求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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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cent of a woman was not mine...
Welcome home darling.
Did you miss me?
Wish to dwell in dear love?
Touch my milklike skin.
Feel the ocean.
Lick my deepest.
Hear the starry choir.
Rip off this lace.
That keeps me imprisoned.
But beware of the enchantment.
For my eroticism is oblivion.
Old love lies deep you said.
Deeper shall be the wound between your le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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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感觉强奸这类罪判太轻了
不喜勿喷。。
你让我滚,我滚了。你让我回来,对不起,滚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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