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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5-7-19 22:54
| 只看该作者
自顶了.
似乎都对感情的事情感点兴趣.
估计平时情感区来得少的关系...
关于会计准则弹性的一些讨论
----新的会计准则
管理和会计就像一对双生子,它们不需要什么必要的逻辑去确定相关的联系。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注定如此密切。
先驱者和后进者,在许多方面,时刻考虑这对双生子的未来和协调。在今天,我们一直都在向着前看,一种尝试,一种探索,一种创新。
而所有的这些尺度,都需要一个非常具有弹性的准则来衡量。而弹性的源头,是新和旧的碰撞与对比。我想就其中一些准则表明自己的一些看法,或许它们就是许多时候被默默忽视了的重点。
“新准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债务重组”重新进行定义。“旧准则”第3条第(1)款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而“新准则”第3条第(1)款规定: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在定义中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债务重组前提条件删去。事实上,有些债务重组并不一定就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原因引起的,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定义、界定财务困难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难度。“新准则”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债务重组前提条件从“债务重组”定义中删去,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使“债务重组”定义更加符合实际。
当旧理念不能够符合新环境的需要时,就需要毅然舍弃。从新到旧,和从旧到新,这其实并不是一个称呼就能够起到什么作用的问题,关键是,能否适合未来的发展趋势,能否创造新的利益体系,或者说为新的利益体系更好地服务。
“旧准则”第6、7、8、9、10条规定,债务人将所有债务重组收益作为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加以反映。这样就为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制造“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合法”依据,会计报表中“利润”必然含有大量债务重组所带来的“水份”。
为了消除“旧准则”中存在的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方式制造“利润”提供“合法”依据的缺陷,“新准则”第4、5、6、7、8条规定,债务人不再将所有债务重组收益作为当期损益,而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或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当期损失。
我或许更加地清楚地了解了一些对待错误和缺陷的方式。从企业经济制度和市场管理角度来看,这些举措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其中对“度”这个概念的掌控,往往更容易深入人心。纯粹的合法也是需要有一定深浅的规则来把握,关键在于“人制”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之间的错位,它们必定存在,也必定会摆在所有人的面前。可在这里,我却找到了一个典范。
“新准则”删除了“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确认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部分的内容。
而相比起国际会计准则,我们又能够看到许多新的智慧之光在闪烁。
例如,国际会计准则中,有一条关于现行工资水平计算的理由,它包括:
(1)已承诺退休金的保险统计现值,作为目前应归属于退休金计划的各个参加者的总额,能够比采用预测工资水平计算更为客观,因为采用现行工资水平计算,包含的假设较少;
(2)由于工资提高而增加的退休金,在工资提高时才成为退休金计划的义务;
(3)采用现行工资水平计算的。已承诺退休金的保险统计现值的金额,一般更接近在退休金计划终止或中断时的应付金额。
从中,我们却能够看到许多熟悉的影子,它在许多方面与我们所接触的国内会计准则中关于现行工资项目准则的重叠。这些不是模仿,在一个方面更可以说是一种借鉴,一种吸收。如果说人的灵感和智慧并不能一直保持旺盛的状态,那么这类借鉴便不可避免地变得非常宝贵。
这对我们了解会计学,了解自己身边所处的如此贴近自身与他人利益的那个经济大环境来说,是值得去再三地深思和揣摩的。
[ 本帖最后由 喜欢睡觉 于 2006-6-18 15:0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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