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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否有第二次創作的自由呢?

2006年2月21日10:43星期二  [同人誌]


我們應否有第二次創作的自由呢?
胡戈因在其第二次創作《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惡搞《無極》而惹官非(以下簡稱「饅頭案」)。這令人想起1999年任天堂控告一女同人將Pokemon色情化的事件(以下簡稱「Pokemon同人案」)。兩案性質有些相似,也引起兩地對保護知識產業及保護第二次創作自由的爭論。中國的民間言論似乎支持及不支持胡戈的各有勢力,跟日本壓倒性同情女同人成對比。




在法律的角度來看,第二次創作是有問題的。即使「第二次創作天堂」的日本也是於法不合的。日本的著作權法27條明文規定第二次創作權也是原作者所擁有。27條原文如下:



「著作者は、その著作物を翻訳し、編曲し、若しくは変形し、又は脚色し、映画化し、その他翻案する権利を専有する。」(作者擁有對作品的翻譯、編曲、改造、腳色化、電影化及其它翻案權利。)



若嚴厲執行,整個同人誌便會消失。動漫、喜劇及電視搞笑綜合節目亦會面目全非。例如《Keroro軍曹》之類惡搞之作便沒有存在空間。幸好這過嚴之法獲得寬鬆處理,只有任天堂等少數版權擁有者訴諸法律。









在哭泣的同人界
任天堂好打官司告人侵權是國際皆知的。其中不少案件是頗具爭議性的,包括在美國控告55個在網址有用Pokemon字眼的網站、禁一澳洲男子的網址有gameboy字眼、告一用Winny放種的日本青年等。它對民間的第二次創作也絕不手軟。其中「Pokemon同人案」引起全國嘩然與爭論。Pokemon的同人作品甚多。一女同人在1998年出版一本Pokemon的同人漫畫(印三百,只賣出120本)。因其內容涉及比卡超會色情變身進行獸姦,任天堂認為有損形像。1999年正式提出起訢,結果此女同人被捕,後果被判有罪,罰款10萬日元。此事成為傳媒焦點,同人界羣起批評任天堂,有人提出罷買任天堂運動。





法律是保障人民自由還是維護當權者與大企業的利益?面對諸多法例,小市民十分無助,因為我們每天都在法例的灰色地帶中生活。各地都有類似日本的版權法例,嚴格來說,第二次創作是可以惹官非的。究竟保護知識產業及保護第二次創作自由的矛盾如何解決?

回复 #1 RMB战士 的帖子

偶D观点是.....只要不涉及商业利益,就不算侵权....应该算是合法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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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没有设计到盈利就不算侵权 但是,也有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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