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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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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没可能……你赢了…… 
呵,不过你……一个……失去了猎物的猎手……还能做什么呢? 没有了我,你一无是处……呃,啊,哈哈哈哈,你什么都不是… ——我的英雄已经谢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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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閉上眼 
亦不害怕模糊你的臉` ..︷.因爲我們 ..以回憶為睡榻_﹎ ..以悲傷為覆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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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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