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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 于 2007-9-29 01:04 发表 
书,你买了正版,可以把书借给其他人,通过全书的转移,拥有人变为另一个人,过程中没有产生任何非法复制,始终只有一本正版书,这是被允许的
但是如果你是把书用复印机/扫描仪复制了内容,被传递给了他人,那么你就等于把获得了一个非法的复制品
在台湾有租书店,正规的话里面的书都是被出版商允许作为租借使用的
实际上书与碟片还是一样的.复制完全是可以的,但复制后出出售就建立在了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前提下了,这才是盗版.
这就是我一直强调的"盈利性目的"
另外,任何东西只有"所有人"和"持有者"之分.我买了这本书,这本书的实体是属于我的,任何非我主观同意的针对"这本书"这个物体实施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但书中的内容呢?我买了书,作者知道它的内容,出版商知道他的内容,而其他买了同样一本书的消费者也知道它的内容.那是不是说这完全是不合理的呢?或者出版商可以只印一份这本书而不复制.然后标价XXXXXX.XX的价格来出售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从来就没有什么"非法复制"的说法,若我买了正版windows盘,刻录一份CD做备用,如此一来我同样得到了一份原版光盘的复制品,即是非法行为?
又或者A、B同时买了windows正版,但B的光盘损坏了.A便刻录了一份交给B安装,B安装时使用自己购买的CDKEY进行安装.
又例如同上面的过程中.B未购买windows正版光盘和CDKEY,而是使用了其他方法进行安装.A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两个过程,不同点皆出于B的身上,而A的行为完全是前后一致的.为何最后判定A会有不同?
根据任何国家的法案,公民都有权利用任何方式处置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当然包括光盘和书籍等"信息技术知识载体"
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处分权做如下描述:
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信息技术知识载体与常规物品所有权的不同在于其主体财产是虚幻的,不存在的,所有它有"复制"的可能.
而盗版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其拥有"以盈利性为目的"这个前提.关于"盈利性为目的"刑法中有以下定义描述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既然我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在未通过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行为牟取利益,那么我是否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呢?
既然光盘与书籍同样属于技术知识载体,那么如你的描述,倘若我将书中一段我认为很不错的话抄下来制作成书签或其他手工艺品赠送给友人,是否属于盗版行为?同理,倘若我是一名P2P资源提供者,将已买的游戏光盘制作成镜像传播在网络之上,那就是盗版行为?别忘了,说明书和CDKEY还在我自己手中并为公开传播.光盘只是产品的一部分罢了,跟摘抄书中某一段文章是一样的.这一切都是基于"非盈利性为目的"的行为.它是公民享有的合法处分权的一部分.
至于你所说的在正版软件说明书上找到的关于禁止复制的相关内容,很遗憾的,我翻阅了我曾经买过的所有正版软件说明书、包装盒,并未找到关于明令禁止使用者复制、传播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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