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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没有这个说法的

想不到理由了也不能这么瞎编乱造啊

“《刑法》第236条: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就算是情节轻微,从轻处罚也只能在“十年以上”这个限度内从轻

这法官太NB了,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为俩个协警从轻处罚

竟然编造出个“临时性强奸”,只给3年刑,天涯上关于这个事的帖80多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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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是因为“事前无商谋”,所以法官想出个“临时性强奸”才更加滑稽可笑,事实上是没这个说法

而且这俩人在实行犯罪行为的时候,俩个人是处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同一个犯罪行为的

这样,俩个人没有事前商谋,但是实际上是一种事ZG犯:在犯罪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犯故意

法官的这个“临时性强奸”,透露的意思:只要你是临时起意的犯罪,就是轻的,重罪也可变轻罪了......

临时见财起意,或者见色起意所犯的罪,和事前有准备有通谋的,难道他们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了?

2、其实,就算俩个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时候没有商谋

但是关于“轮奸”

对“轮奸”的解释:“轮奸”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

上面对“轮奸”的解释,并不需要俩人有事前商谋或者合谋,只要俩名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即构成轮奸

3、至于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此词意思是:了解实情后原谅或消除意见。不知道是怎么做到的)

行!对于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轮奸是重罪啊,法定刑起算基点就是10年,再怎么从轻或减轻,一下就减到3年,就是这点很难让人没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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