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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ID460454 帖子281 精华0 威望0  阅读权限100 注册时间20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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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帖由 xiaofengzi 于 2009-7-16 00:04 发表  
 物权法第九章106条是什么?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本帖最后由 神祕人-x 于 2009-7-16 07: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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