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UID
- 460454
- 帖子
- 281
- 精华
- 0
- 威望
- 0
- 阅读权限
- 100
- 注册时间
- 2007-11-5
|
原帖由 xiaofengzi 于 2009-7-16 00:04 发表 
物权法第九章106条是什么?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本帖最后由 神祕人-x 于 2009-7-16 07:45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