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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原告的好朋友,从她质问你的那一刻起,直到你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而不是在开玩笑,果断去找第三者发出警告。在这过程中你都没问过原告“你被盗了?”“你真的被盗了?”之类的话语。你连一个完全不知情的人应该具有的好奇心,疑惑感都么。。。如果你不是骗子,那么你太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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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你们二个我都不认识,我只是看着证具说事。QQ私聊情况下相约见面的地点和时间被骗子赶上--巧合1,开号坐她旁边始终不说话--巧合2,跟着骗子号同时下线--巧合3,事发生QQ上的那段心虚的话(别拿脾气不好做借口,脾气不好是这个样子的?早就骂上去了,被人冤枉还能这样说话我看你脾气好的很)--巧合4,那么短时间里出现那么多巧合,恩好巧。color]

[ 本帖最后由 july731 于 2007-12-12 12: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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