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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加林仙猫 于 2006-5-7 13:00 发表 
灌水也要有个度吧?这年头法盲何其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QUOTE: 
根据2003年1月24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楼主,看这,文中只提到幼女。。。所以如果是男同学的话,是木有问题的,兴许你还可以告他强奸你呢。。。  
 
[ 本帖最后由 §Salone§ 于 2006-5-7 23:4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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