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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还有很多中国网民版权意识不够。合法转贴,当先联系作者、首发网站,取得转载许可后方可转载。转载时又应注明作者和首发网站。当然,在中国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很难做全以上程序。但如被告人这般,且不说后面的回帖,连转载二字都未注明,实在另人难以接受。本贴楼主态度太好,那是由于心情所至,换任何人恐怕都是这样。而被告人及一群维护她的朋友的态度却另人感到遗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你们的行为代表着小站的行为,你们的态度给外人又留下了什么印象?难道就让别人认为小站就是一个“拿了别人的东西还硬说是自己的”的地方?
既然作者找上门了,无论其态度如何,你们都应该做出道歉。原作者愿意转载,则在贴中指明文章来源,如果原作者不愿意转载,PM版主删贴便是。现在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也只有遗憾二字了。好在这种非商业目的的转载情节尚不算严重,被告人应该吸取教训,不要再发生类似事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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