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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没有能力实施救助很难判定,所以是“罚”根本无法写入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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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40 发表



如果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见死而不救我能不能视为纵容犯罪呢?

如果一个人会游泳,此人看到有人落水,但是此人并没有足够的力量在那种环境下救人(周围也没有可求救的通讯工具也没有救援工具),你说这样的“案件”你怎么审理?嫌疑人怎么证明自己没有能力救人,公诉人又怎么证明嫌疑人是有能力救人而见死不救(前者是大陆法系,后者为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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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48 发表




这位说得虽然有道理但你没理解 力所能及

请问你怎样去证实这个“力所能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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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52 发表



救援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像楼上某位说过,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他人同时采取救援

你的前提是周围没有通讯工具且没有救援工具,那我能不能去寻找其他人帮助救援呢?还是因为救不了就不了了之 ...

OK,那我再加条,无法及时找到其他救援方法,落水地点是个无人区。
我写那些只是为了提出难以对是否见死不救进行取证。无论对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而言,在这方面立法是非常可笑且低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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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夏树卡瓦依 于 2006-9-29 22:06 发表
的确法律只能制约在道德层面上一点办法也没有...比如我会游泳我就是说我不会游泳不管哪个法系的法律都拿我没办法

如果放在大陆法系拿你还是有办法的,就是不知道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程序,大陆法系要求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你要证明自己不会游泳,这很简单,把你扔水里看你的动作就知道了。
当然,会游泳不代表有能力就落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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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rk 于 2006-9-29 22:28 发表




不,目前大陆的法系已经在向欧美靠拢了,以前是必须证明自己无罪,现在也在向必须由别人来证明你有罪,且有充分的物证,这是一种进步

那就好,我一直很bs大陆法系的

不过英美法系的法律漏洞似乎有些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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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夏树卡瓦依 于 2006-9-30 08:36 发表


你自己都会很明白这种案例法院根本不立案,虽然大学那点法律基础教了一点发系基础,去翻翻法理书就会知道我的行为事实上与陈述事实没有任何关系法理上就不成立我为什么要去证明?难道有人告我谎报性别我还要把jj ...

我的假设是在楼主制定的法律实施的情况下,放在现在来说这个假设肯定是不成立的,如果真的有了一项针对见死不救者的法律出台,那么必然会出现证明“嫌疑人”所说的话是否属实的程序。   最后我也说了会游泳不代表会救人,因此就算证明了会游泳这个案件也无法最终叛你有罪。

综上所述:这种法律条款根本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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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30 17:46 发表




并不是你自身说会游泳不代表会救人就是这样的

就好比伪劣商品顾客说是假的商家说是真的,听谁的呢?

大部分事情都有准则规则,并且立法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势必会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并且先在也只 ...

请你先仔细看一下我47楼的发言

另外你拿商品来和人类行为作比较不觉得可笑吗?商品有一定的规则可客观的评价其质量,而人的行为是受到许多主观因素影响的,根本不可能做到量化评价,如果你能把47楼我的例子和那个触电的例子解决了再来讨论这个法律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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