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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athwing 于 2009-6-27 10:13 发表


有法规,如果SD还卖转蛋封印箱,我就可以发起集体诉讼搞钱了。

这不是法规,只是红头文件而已
毋因群疑而阻独见,毋任己意而废人言,毋私小惠而伤大体,毋借公论以快私情


那存在的都是幻影,那永恒的终将毁灭,世界万物缤纷色彩,都是被蒙蔽的人心


冷目旁观只眼世界,热胆衷肠全心道义,或曰此看客之谓也,吾嘉之而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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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ain 于 2009-6-27 08:54 发表
这个对魔兽世界的启示可能更大一点吧.
不过这个通知实际上是开启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头,是一个"代理商无限支配虚拟货币使用和处分"的始作俑者.
按照本通知的解释,运营商在转移或关闭服务器以后,可以退还法定货币 ...

大可不必如此杞人忧天
这只是焚化部的某文件而已,还和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有违背,真要打起官司起来,优先级高的还是物权法
毋因群疑而阻独见,毋任己意而废人言,毋私小惠而伤大体,毋借公论以快私情


那存在的都是幻影,那永恒的终将毁灭,世界万物缤纷色彩,都是被蒙蔽的人心


冷目旁观只眼世界,热胆衷肠全心道义,或曰此看客之谓也,吾嘉之而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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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认为“虚拟物品是指以一定的数据、信息、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是非实在的财产。但是,作为一种财产的‘载体’,其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实质上,这种虚拟物品也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且,这种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也已有了在游戏玩家中相互交易的先例,这也说明其具有交换价值,也即具有可转让性。既然虚拟物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又具有物的客观性。因此,虚拟物品是物权的一种客体物,具有财产性,是一种真实的,合法财产,自然应纳入物权保护范畴。但是它现有别于一般的‘有体物’,又有别于‘知识财产’,这是无形财产。因为说它无形,它又有形,说它有体,它又毕竟不是真实的物,只是物的信息与载体,它是人们拟制的物,是一种物化的财产权利。”它也有学者从两大法系民法中关于物的内涵和外延的历史沿革和英美法系中关于物的内涵论述“虚拟物品”的物权属性,认为“凡是对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可以是财产。且物只要具有金钱价值,与现实发生联系,就受法律保护。因此认为网络虚拟物品具有金钱价值,能用现有的金钱去度量其价值,因此它是依据于网络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是物权实体,受物权法保护。”
毋因群疑而阻独见,毋任己意而废人言,毋私小惠而伤大体,毋借公论以快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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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ain 于 2009-6-27 10:42 发表

这是学理解释.
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 ...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是没有相关法条界定的
目前认为,虚拟物品可以归属于动产范畴

http://lawlee.net/33.htm
毋因群疑而阻独见,毋任己意而废人言,毋私小惠而伤大体,毋借公论以快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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