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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给我图,否则我就随便找几张塞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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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芷蓝 于 2006-4-3 18:34 发表
PP呢。。。。不见了。。。。。。。。。。

大概找图去了,要不就是去吃晚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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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熟悉,我瞎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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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在七点以前他还没来,那我就要去写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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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芷蓝 于 2006-4-3 18:49 发表
给他弄个跟我一样的 把人物改成那个,,,,
那个。。。。我这个动画里的男主角  哈哈


这个,,,,还是等他自己来说比较好,否则我做出来的图他不要,那不是浪费我时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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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了,图片你们自己保存一下.我的上传的地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图片无法显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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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推倒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倒不满十四周岁的LOLI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推倒LOL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推倒LOLI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推倒LOLI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推倒的;

  (四)二人以上轮推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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