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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ateer 于 2008-5-18 12:43 发表 
我觉得吧,要用出世的眼光看待爱情,用入世的眼光看待婚姻。
如果你是“婚姻”这桩“项目”的“项目经理”,对象就是“顾客”,己方和对方父母及其他三姑六婆七奶奶八大爷就是“项目重要干系人”。光把客 ...
我不是项目经理,对象也不是我的什么顾客,我和那个人只是同一个项目的“合伙人”关系而已。
既然是合伙人,双方都有在目标不能达成一致时要求撤股的权利。
我们这个项目里,不包括那些“重要干系人”,当初也想都没想过要他们入伙此项目,也就谈不上他们是服务对象一说。
即便是处于人情事故,偶尔要服务一下。也要像GCD维护D的统治来个什么方针政策约法三章才好。
这必须要在结婚前就说好,不然我也不会随便入伙。
[ 本帖最后由 ∽≯轻≮∽ 于 2008-5-18 12:5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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