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蝎小美
浆糊会员
原帖由 心酸の浪漫 于 2008-1-5 03:04 发表 我来搅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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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讼棍 于 2008-1-5 12:25 发表 *扶眼镜 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商定打架地点,属于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可以处行政拘留. 至于所谓的正当防卫,双方违法在前,一般法官是不会接受任何一方正当防卫辩护的. 小站越来越欢乐了.
原帖由 Saviour° 于 2008-1-5 12:46 发表 哪个军区的啊 我看看那个军长还是副军长的朋友能不能帮你搞一手?
原帖由 Saviour° 于 2008-1-5 12:49 发表 我是说那个连长还是撒的..刚好我也广东 不过要搞也要等你真的被打才能秋后算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