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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对魔兽世界的启示可能更大一点吧.
不过这个通知实际上是开启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头,是一个"代理商无限支配虚拟货币使用和处分"的始作俑者.
按照本通知的解释,运营商在转移或关闭服务器以后,可以退还法定货币或是选择其他方式.
但由于虚拟货币购买多使用无记名方式,故退还就是无从查考,而选择其他方式无非就是将虚拟货币转存或转移至其他服务器/游戏.由于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仅限定于发行企业,这样往往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选择转移虚拟货币方式而不是退还.
这样无疑于刺激了代理商或发行上滥发虚拟货币,等到一定程度后关闭服务器然后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迫使玩家转移至同企业下不同游戏或不同服务器继续被强制消费.

感觉上,这是变相给9城的一把保护伞.
制定的法律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那永远就是空中楼阁一纸空文而已.

回头说盛大,这相当给了盛大相当大的处分权利空间.

盛大完全可以在一个阶段大开新服,然后刺激玩家去商城购买和消费.
等到时机成熟,完全可以选择大量合并服务器,甚至在合并的时候可以任意回收/限制某种装备.
因为根据本通知解释,只有预存剩余的虚拟货币才有"拟制货币"的特征,而如果已经购买装备,就视作提供了相关等价的服务,但购买的装备/服务登就自然不再受到本通知限制,也就不必受到本通知的约束.
而虚拟货币/装备本来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真空区,那么按照这样理解,盛大完全可以选择大量合并服务器以后,将部分装备回收.

比如,盛大完全可以将同IP线的新生代和峡谷合并
合并的时候将新生代所有的幽波卡,神器和神器材料回收,因为在法律层面上这些东西完全不受到通知的约束和保护.
而对玩家,盛大只要给出如上的一个非常简单的理由,说这些东西只是提供的服务而非拟制货币,最多就是将回收的装备按照一定比例再返还虚拟货币至对应玩家的通行证账号中,在法理上就很轻易的"摆平"了

本通知建议版主高亮作警

[ 本帖最后由 Again 于 2009-6-27 09: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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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看客 于 2009-6-27 10:21 发表

大可不必如此杞人忧天
这只是焚化部的某文件而已,还和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有违背,真要打起官司起来,优先级高的还是物权法

虚拟财产不是物权法上所说的物,不受物权法保护
只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 本帖最后由 Again 于 2009-6-27 10: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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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看客 于 2009-6-27 10:29 发表
 主要认为“虚拟物品是指以一定的数据、信息、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是非实在的财产。但是,作为一种财产的‘载体’,其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实质上,这种虚拟物品也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且,这种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也已有了在游戏玩家中相互交易的先例,这也说明其具有交换价值,也即具有可转让性。既然虚拟物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又具有物的客观性。因此,虚拟物品是物权的一种客体物,具有财产性,是一种真实的,合法财产,自然应纳入物权保护范畴。但是它现有别于一般的‘有体物’,又有别于‘知识财产’,这是无形财产。因为说它无形,它又有形,说它有体,它又毕竟不是真实的物,只是物的信息与载体,它是人们拟制的物,是一种物化的财产权利。”它也有学者从两大法系民法中关于物的内涵和外延的历史沿革和英美法系中关于物的内涵论述“虚拟物品”的物权属性,认为“凡是对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可以是财产。且物只要具有金钱价值,与现实发生联系,就受法律保护。因此认为网络虚拟物品具有金钱价值,能用现有的金钱去度量其价值,因此它是依据于网络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是物权实体,受物权法保护。”

这是学理解释.
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也就是说,物权是法定的.
不动产主要是地产,而动产就是可以流转,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能够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的"客观实在的东西
有些法律也规定部分无形的比如电力等也等同物,比如电力电能<电力法>规定
但是必须是立法形式出现

从通知来看,这并不是立法,不代表对虚拟货币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保护,换句话说实际司法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力量是相当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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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看客 于 2009-6-27 10:46 发表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是没有相关法条界定的
目前认为,虚拟物品可以归属于动产范畴
http://lawlee.net/33.htm

那是目前认为,实际操作中都以法律规定为准."物权法定"
就是因为虚拟财产找不到对应的法律上的立法保护,故所有虚拟财产在司法操作上均不视作物予以保护!
那么换句话,就按照所援引的例子中的红月一案
实际操作中都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准(适用消保法仍然也存在争议)
本通知只是对法律上对虚拟财产保护起了一个在特定环境下的补充作用,注意仅仅是补充而已.通知使得在部分环境下或者是特定形式的虚拟财产(点卡等)在法理上而不是法律上有了"拟制物权"保护的依据.
通知的漏洞在于,对于装备道具等虚拟财物的保护,被排斥在的行政保护之外,无法享受到这种"拟制物"的保护.
按照这个通知的解释,装备等东西必须走债权保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途径
虽然在个案中玩家可能会胜诉,但是如果代理商/运营商提出的措施是全面性的,比如合服甚至关服等,其作为债权的一方,这种调整是合理且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根据债权公平原则只要作出适当平等(注意这只是形式上的)的补偿,只要不踩上通知的这根虚拟货币的红线,即可.那么玩家通过诉讼是无法获得类似与物权那么强有力的保护的.
如果当诉讼因为法律缺陷都无法保护玩家权益的时候,代理商运营商会利用自己优势的市场地位有恃无恐,通过变更服务的方式更加强化自己的经济力量.
这就陷入了一个逻辑上的怪圈:
对于个案玩家有取胜的希望,比如装备被盗
但是如果是碰到的更大范围的服务器调整,比如关服合服等,玩家们却无计可施,没有任何法律上保护他们.
通知只是确保了虚拟货币,由法定货币交换得到的拟制物的保护,却名正言顺的放弃了对于装备等,玩家最为关系的东西的保护.

我是认为,除非法律有明文禁止性的规范来约束代理商的行为,通过这种通知的行政法规也好,司法解释也好,都不能有效约束代理商/运营商的支配性行为,那么其利用自己技术/经济/市场优势侵害玩家的行为就不会杜绝,相反还会因为法律法规的漏洞而扩大.
禁止侵害的方法不是指望着侵害者能够放弃侵害,而是应该予以例规禁止其侵害.


[ 本帖最后由 Again 于 2009-6-27 11: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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