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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看客 于 2009-2-26 17:07 发表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恰恰经常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判定的第三点


谁说虚拟财产适用《物权法》的?法律上的“物”是什么都不清楚,立刻就搬出法条说:《物权法》...
咨询一下律师或是资深法官,特别是受理过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官怎么定性的。

如果虚拟财产可以比照法律上的“物”处理,那么全国第一起“网络虚拟装备盗窃案”(浙江金华传奇木马盗号案)为什么只对主犯按照“破坏计算机系统”定罪量刑,而不定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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