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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尘烟雨 于 2008-5-21 15:45 发表 
前面貌似解释过一次.,
民法规定. 在公共场所(如商场.拍卖会等) 购买的商品.如属于赃物.同样适用用 善意取得制度.
也就是明确的告诉我们. 在购买人无能力知道是脏物的情况下. 购买来的脏物是可以受到 ...
关于是否挂店属于公共场所 这问题有待商榷。。。并不是你我说他是或不是就能决定的 只能说 目前的规定还不健全 这给了某些人钻漏洞的机会 怎么改变完善 这个我们谁说了都不算
PS: 有人说你开马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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