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从今年开始也就是2004年的7月1日开始,国务院发布了《道路运输条例》,这个条例是调整我们中国道路运输业当中目前法律等级最高的法,道路运输这个行业目前没有全国人大的法律。所以依照这个条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就是对它的处罚的力度,看来这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黑车”经营打击力度是大大提高了。

    在这个法出台之前,原有的国家经委和交通部的《公路运输暂行条例》,当时罚款的幅度是五千到一万,所以处罚的力度大大加强。为什么?因为“黑车”经营,首先是对乘客利益的危害,在“黑车”经营的情况下,经营业主是没有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参加法定的另外一个强制保险,这个强制保险叫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就是凡是从事营业性运输,经营客运的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必须依法办理保险,这个保险是强制保险。不参加这个保险的,由执法机关责令参加投保,那么拒不投保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为什么要规定它要参加强制保险?因为道路运输客运经济,它拉的是乘客,乘客当中涉及到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某一个人和某一个乘客的关系。所以,为了保障旅客的合法利益,那么要求它必须参加保险,一旦出现了承运人的责任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负责给予赔付。那么如果它“黑车”经营,那么首先它不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就不能给你支付。这是首先我们对旅客利益是有损害的。

    那么第二对旅客你乘坐“黑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它不适用,你没有旅客的权利和义务,你只能按照普通的交通参与人,所以《合同法》上写的所有合法经营的乘客的权利,不能自动享受。那么第三个危害,凡是“黑车”都偷漏国家税费。不缴税费,它赚取的利润,其中有一部分是偷漏的税款,所以它的暴利,来源于非法的方法。“黑车”有上述危害,所以法规对它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