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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斗,2005-02-06, 21:04:08
暴暴,猫猫如果不给你加精,无去轰炸他qq
威胁无........????????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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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霭,2005-02-06, 23:13:43
顶楼啊。。。!!!!!!!

我对你的提问保持缄默………………
我记得我说过....顶楼么挑战额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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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霭,2005-02-07, 21:31:57
楼上的可耻
精华了,maomao我过年就不诅咒你了

我......难道........给错.....精华了????

那我帮你撤销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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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手机被窃并不是一种无奈

或许我多少该为此表示出那一丝愚蠢的庆幸

记得的是留在心中的痕.....忘却的何必又让它再次割过自己的心

痛会继续....路望不到边......迈开脚步只是唯一的抉择

让我们为昨天的血泪说再见.....因为明天到来的它已物逝人非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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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挖的啊,疯特了要--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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