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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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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口口声声说吵架,灌水,不知道在哪里那?
倒是你那种帖子只会给人提供灌水的空间。。。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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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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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我干吗去了,我还要向你汇报?
奇了怪了,貌似你没吵过?你没灌过?
不关你不说你,给你们点空间,貌似我又成恶人了?
你那种帖子结局不就一个水帖么?1,4楼不就是很好的证明?奇了怪了,自己说话的时候怎么不想想自己的所作所为?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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