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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哟,热闹啊。。。。。。。

伺机而动,杀机微露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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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哪个猫?灵猫还是风猫?。。。。。。。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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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谁啊?帮拇指还是老残?

我袖手旁观,坐收渔翁利啊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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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翼,2005-07-07, 11:47:20
[QUOTE]某灰,2005-07-07, 11:36:08
多9没去了- -?
上个月去大
还被老板主动免单......笑不动... [/QUOTE]
上月是某人独自去的吧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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