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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讨论就不可以讨论,哪来那么多废话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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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可是我再可怜也没你可怜,再可笑也没你可笑

不了解现实就表来这混,sb一个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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