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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报发交流区是长久以来的规矩,看楼主好像不是新来的,难道这都不知道??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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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签名看上去还不错,不过应该过不了今天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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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是本论坛严禁讨论的话题

斑竹对此字眼相当敏感,既然你提到了这两个字,那么也不能怪斑竹手下不留情了

ps:改为"xx"不封,只是考虑很多人有时会有意无意的涉及到,为了避免出现大面积集中营

一些人总是不知所谓,总喜欢把别人的善意曲解....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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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eer,2005-03-17, 09:49:36
楼上回答可以接受。

但我还是想说下我的感觉:ro bot泛滥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禁止说“挂”是没什么错的,但小站似乎对“挂”的敏感度似乎到了神经质的地步。而对于“挂”和“辅助程序”、“XX”处理的方式是有天壤之别的。酱紫,会让别人看起来很假。
不是神经质

每个人对外挂都有个认识的程度,对它的讨论范围有个限度

既然不好掌握这个尺度那将其降到最低限度无疑是别无他法时的最佳方法

所谓的xx我也和你解释过了... 是为了让大家尽量避免提及,并没有说过xx就不封

斑竹是会视实际情况而定的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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