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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要想特度......

发呆啊发呆........不知道在瞎想点什么

希望自己表想太多...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令狐逸,2005-01-10, 11:50:17
伐要想特度,弄则小戆度,等无回得起,娘弄变子路!
混特了.........请弄7桑活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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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着想着思绪就开了,累啊累啊也就习惯了

往事岂堪回首乎?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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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逸,2005-01-11, 18:27:47
[QUOTE]~*mao&mao*~,2005-01-11, 18:24:08
想着想着思绪就开了,累啊累啊也就习惯了

往事岂堪回首乎?
请改了你的头衔。。。 <><#> [/QUOTE]
bs弄 <_<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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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爱的头像.........我无语了==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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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no,为什么这样子.......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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