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这个。。。。。明显逃不掉的么。。。瓮中之鳖啊,咔咔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倾城の恋,2004-12-13, 17:58:41
[QUOTE]~*mao&mao*~,2004-12-13, 16:24:16
这个。。。。。明显逃不掉的么。。。瓮中之鳖啊,咔咔
抱住一只猫狂mua~~
可惜猪不看电视的,不然叫他看电视做现场直播= = [/QUOTE]
啊........不看电视的猪还叫猪么??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