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又见大群人fb去了-0-

嘿嘿,呆在家里无限舒服.........可惜大过年的还碰到个bc攻击论坛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欧欧,2005-01-01, 12:14:11
呼,对不起迷恋了。。。实在没法联系到你,又冷,又没地方钻

咳咳。。。下次群体给你砍。。。偷偷的说:你只要砍猫就可以了。。。
应该索说的不是偶.........

     oo下次指风猫的时候加个字免的偶误会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新年发要想特度.......好好fb开心下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楼上的fb上瘾了啊........-0-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败给你们了........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想着睡几觉就礼拜5了就有心情了.....爽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希望-0-........额........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又开一贴.........斗斗你不用把,我加精都来不及.........咳咳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把他烤了吧........以解我昨天心头之恨

记得带两块肉回来给我尝尝

晕........11页竟然是我开得一港

算了......让它再活一天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嘛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么想法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