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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眼皮表再跳了

拜托,

右眼皮表再跳了,求求你了--我快疯掉了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毒妇人心啊

小妞。。。。。。我bs你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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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眼跳是发财?左眼呢?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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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nny 于 2006-3-21 09:00 发表
-0-....
帮你减轻你右眼皮的负担还8好啊...
8识好冷心吖...


减轻负担是都不跳--你那个是加重负担。。。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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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动--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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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斗斗 于 2006-3-21 12:15 发表
哈哈,四毛,肯定是我Q你的东西你么完成,老天惩罚你了

无视你--哼哼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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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了--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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