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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还在想啊。。。我都放弃了--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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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可耻的人--
今天居然能上网,难道老天也会眷顾我?。。。那明天把碧空赐给我吧,阿门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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