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因为参与吵架,帖子如下
http://bbs.pastein.net/index.php?showtopic...ic=438454&st=35
自己检讨下再说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糖醋排条,2005-05-21, 15:52:05
[QUOTE]~*mao&mao*~,2005-05-20, 22:13:14
因为参与吵架,帖子如下
http://bbs.pastein.net/index.php?showtopic...ic=438454&st=35
自己检讨下再说
说句不好听饿

这个帖子里某斑竹开着马甲骂人!怎么某斑竹还在啊

难道就封个她的马甲就好了???名人就是名人。。。。。。。。。。。。。。 [/QUOTE]
这个id管理员已经警告了,相关问题也会处理的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