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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你........有搞笑的事情qq上告诉我,独乐乐不如众了了么

(其实主要为了自己, 偷笑)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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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那条龙,2005-03-17, 10:36:51
[QUOTE]~*mao&mao*~,2005-03-17, 09:20:36
祝福你........有搞笑的事情qq上告诉我,独乐乐不如众了了么

(其实主要为了自己, 偷笑)
你到偶黑名单去了 [/QUOTE]
靠......我bs你 <_<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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