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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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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错地方帮你转了,地址留着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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