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灵额灵额........这位老兄品味不错的说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水づ灵,2004-10-03, 10:48:50
[QUOTE]~*mao&mao*~,2004-10-03, 09:45:14
灵额灵额........这位老兄品味不错的说
昨天发你宣传单的MM灵伐????? [/QUOTE]
...................

么仔细看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