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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48 发表
这位说得虽然有道理但你没理解 力所能及
没有理解“力所能及”与法律关系的是你
你根本就不懂现代法律,现代法律的精神,是建立在准确的客观事实依据之上的,是建立在,宁可放过1000,不可错杀一个的思想上的,所以才会有人装疯逃脱法律制裁,所以才会有人消灭证据,钻法律的空子
而你所说的,所谓的“力所能及”,是极其笼统的一个概念,而且包括了大量的主观成分,要知道,主观成分是不可能拿来作证据的,是的,你可以制定法律,在发生大灾祸的时候必须报警否则违法,但必须建立在这几条的基础上:一、你的法律宣传确保覆盖了所有的能担负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嫌疑人自然包括在内;二、你必须确定该人在灾祸发生的时候在现场,并且没有失去行为能力,精神正常(这个就漏洞大了,如果别人装短暂性失忆可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三、该人有通信工具并能完全正常使用(这个证据多半难以取到),或是在其离开的路上有任何因素都无法忽略的通信工具如电话亭(这样要用电话亭把路全堵死才行);四、该人确保到达安全地区后,仍然神志清晰,记忆清楚,有充分的行动能力(又是漏洞,随便来个因为过度震撼而选择性失去记忆就足够应付了)
这还是最好判断的一个,其他的违法行为,要去做故意忽视判定要比这个复杂几十倍!
我所说的意思,并非是为了见死不救的人开脱,反过来看看,如果你所谓的法律成立,会是什么后果
一个人走在大街上,听随身听,结果发生事件,他不知道,在回去的路上,他把随身听遗失了,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他当时在听随身听,结果这个人被判有罪
甲跟乙有仇,他找个想自杀的丙,在乙必经的地方和时间,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用一块布遮住自己,割腕自杀,在乙毫无察觉的过去后,甲过来把布拿走,形成乙眼看丙自杀而无动于衷的表像,乙被判有罪……
所以我说了,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要指望什么都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不然道德放在那里是干什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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